經典款式綁架市場價格的幕後黑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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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價格壟斷是壟斷廠商憑藉自身的壟斷地位(即在一個行業內,某些企業所占份額很大,既可決定產量又可操縱產品價格),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的行為。通過壟斷價格行為,壟斷者或壟斷部門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。
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、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。
二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,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。
三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,牟取暴利。
四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,以排擠、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,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;或者採取回扣、補貼、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,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。
五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,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,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。
價格壟斷行為所造成的傷害:
第一,價格壟斷行為直接傷害市場。
第二,價格壟斷行為使消費者面臨損失。
第三,價格壟斷行為會給社會造成損失。本書特色:本書從探討美國反托拉斯案例開始,詳細介紹各國競爭法和反托拉斯法制,進一步介紹近十年來聯合價格操控的重大案例,並從案例中分析如何因一時的輕忽,誤入反托拉斯法的陷阱和嚴重的刑事和民事賠償後果。
美國Lai Corsini & Lapus,LLC事務所所長賴清陽律師:「政府無能?美國強橫?韓國、日本都是污點證人?產業無利?招架無力?產業將成慘業?希望亞洲的產業,不要涉及聯合價格操作而淪為『慘業』,不會賺了十年,一年賠光。讓主帥大將或老臣赴美服刑入獄,晚節不保,情何以堪?」
美國前司法部長 Janet Reno:「想在美國做生意的外國公司必須重視反托拉斯法 ,當訂定由美國消費者支付的價格時必須遵守我們公平競爭的規則。」
前法務部長施茂林:「體會法律風險管理意識之重要性,未來需建制風險管理流程,積極踐行,強化企業體質,才有能力迎接市場競爭之挑戰。」
亞當史密斯 《國富論》:「同行業的人很少相聚,即使是歡樂和休閒時,但對話往往結束在對公眾的某些串謀或一些提高價格的詭計。」
作者簡介
賴清陽 主編
現職:中美韓聯合律師事務所所長兼主任律師
亞美智權基金會負責人及德州創投公司董事長
學歷:美國南德州法學院法律博士
美國休士頓大學企管碩士
美國Loyola Univ.化學碩士
國立台灣大學化工系學士
專長:商標專利申請、侵權糾紛訴訟、授權協商
智慧產權法咨議、國際貿易糾紛協調訴訟
經歷:中美韓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、資深合夥人
曾任中華民國僑務委員
美南華人旅館公會理事長
南灣地產投資公司總裁
首都、美南、金城等銀行法律顧問及顧問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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